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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全國校友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民國101年3月10日修訂-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民國103年4月17日修訂-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全國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經費有效管理及運用,增進會務發展及辨理社會公益等事項,依據內政部頒「社會團體法規彙編」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訂定本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會各項經費管理及使用規範,所有經費收入及支出,均應遵照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項目。

第 四 條 本辦法授權本會理事長負管理及監督事宜,財務長及財務幹部協助之。

第 二 章 本會經費來源及支用範圍

第 五 條 本會經費收、支項目:

一、收入項目: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入會費、常年會費)。

(二)贊助款。(可依贊助人指定贊助款用途)

(三)補助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支出項目:

(一)交際費:行政工作及會議所需一切必要開支。

(二)交通補助費:對理、監事及工作人員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搭乘高鐵、客運或租車酌予補助,惟租車應在以節約經費前提下實施。

(三)業務推展費:凡加入本會會員者,由本會委託悠遊卡公司製作悠遊卡式會員證,每張會員證除製作費用由本會支應,並儲值NT$100元,贈予會員。

(四)賀禮及慰問金:以會員之婚喪、慰助、急難救助等,細則另訂之。

(五)工作費:對本會敦聘之工作人員、連絡人等,於年度終了,依會費結餘款項給予適度之補助,補助金額提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核發。

(六)專用款:依據贊助人指定之用途,專用於該項目支出。(因應贊助人指定贊助款用途)

第 三 章 會費之申請與核銷

第 六 條 核支權責:

一、貳仟元以內(含)之事務由會務工作幹部或地區連絡人為直接之承辦人,向秘書長申請經核定支出。

二、貳仟元(不含)以上至伍仟元以內(含)之事務,由秘書長核定支出。

三、伍仟元(不含)以上至壹萬元以內(含)之事務由理事長核定支出。

四、超過壹萬元以上之事務,其支出須先請常務監事之簽章同意。

五、超過貳萬元以上之事務,其支出須先報請常務理、監事之簽章同意。

六、超過伍萬元以上之事務,其支出須先召開理、監事會,獲得理、監事同意行之。

第 七 條 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依據會務需要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填寫請購單向財務長提出申請經費支用。

二、財務長審核後依核支權責送交各權責人員核定。

三、權責人員簽章後送交常務監事簽章後始可動用。

四、請款人須於使用經費後,檢附支出憑證向財務長辦理核銷。

五、財務長將支出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連同經費結算表核章後送交理事長。

六、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章後始完成核銷手續。

第 四 章 會費管理與監督

第 八 條 本會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戶名全銜應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全國校友會」,並由理事長擔任代表人,存摺及相關印鑑應由財務長及理事長分開保管。

第 九 條 注意事項:

一、所有經費收入及支出應全部登載於本會之帳簿。

二、各項經費支出必須取得正式支出憑証。

三、經費收支情況必須由理事長於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中向會員公佈並公開徵信。

四、若為政府機關或其他社團法人補助之款項,需按各相關規定向補助單位辦理請款及核銷手續,並將支出憑證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

五、理事長改選後,原任理事長應將現有經費、印信、帳冊移交清楚。並須經常務監事監交簽章後,始可交接。

六、財務管理人,在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配合下,經常保持額度貳萬元之零用金,以支付常態性開支。

七、非預算案支出,申請人應於請購單中敘明支出目的或用途,依核支權責由各權責人員核准或提交理、監事會議決議。

第 十 條 財務長應定期(每月)編列本會經費收支明細表,於校友會大會時或理、監事會議時公佈及說明;並於理事長簽核後,上傳至本會網頁公佈之。

第十一條 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十年。

第 五 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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